天津市照明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草案)
为了保证协会履行服务职能,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4〕166号《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照明协会会费标准与办法如下:
一、会费交纳标准:
会长单位年缴会费50000元;
副会长单位年缴会费20000元;
理事单位年缴会费10000元;
会员单位年缴会费5000元;
二、交纳时间和办法:
1、改选换届办理任职和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会费。
2、每年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会费。
3、会员单位入会后在每年3月30日前将当年会费一次性汇至协会帐号。
4、会员单位提供单位开票信息。协会收到会费后,将开据由财政部监制的电子版机打“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待遇及逾期处理原则:
1、所有会员单位,应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因故缓交的应说明理由提交理事会审批,限期为当年年底。
2、根据协会章程逾期壹年无故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3、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享有所有工程项目分包、材料选用及招投标权利。并享有保险服务中心,财税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招投标服务中心,资金互助服务中心,培训服务中心,大健康服务中心,公共关系服务中心,专家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九大服务中心及三大俱乐部的服务。
四、交纳方式:现金、支票或汇款
户名:天津市照明协会
开户行:天津银行万华支行
账号:104201201090129342
天津市照明协会
202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