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照明协会
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市及外省市从事室内、外照明设计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群众社会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天津市照明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具有独立开展活动,自主发展的权力。
第二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照明理论与实践,进行交流与合作等专业活动,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指导会员单位在道路、桥梁、体育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景观等从事室内、外照明设计。
第四条 大力发展会员,利用本市及外省市照明界设计、生产、施工、科研、管理等相关资源,定期组织专业内会员开展活动,提高企业的整体综合素质与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
第五条 使会员单位在室内、外各工程项目设计工作有整体综合素质的提升:
1.能够正确掌握照明设计所有环节的技术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项目的前期调研与需求分析、以及照明的创意、技术设计与交底。
2.提高照明设计师队伍原创照明设计的理念和能力,推广和普及绿色、环保、新的创意和先进技术。提高广大设计师对照明设计方案文件和图纸的重视程度。
3.掌握设计效果交底的内容,学会设计效果交底的方法与技巧。保证设计效果的完整性。
4.掌握景观照明设计的基本原则、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设计的主要内容、方法及步骤。
5.掌握景观照明美学思想与艺术理念。设计照明效果好、技术先进、控制系统成熟、设备优质、安全可靠、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方案。
6.培养更多合格的照明设计师。
第六条 进行必要的技术知识、理论学习探讨与实践研究,交流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等经验,互惠互利、互通信息、搭建平台、抱团取暖,探索企业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方向,以更好地推动我市照明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协会副会长李霞担任。依托单位为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为天津市东丽区矽谷港湾B1-9-6。依托单位将为本照明专业委员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其开展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专业委员会的会费及筹集的经费,全部上交协会。会费收入按5:5比例留作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筹集的经费,协会留6%的税费,其它由本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需向天津市照明协会备案生效。
天津市照明协会
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
(讨论稿)
一、积极发展会员。
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三、组织学习培训室内室外照明设计、技术、施工等相关规范。
四、组织照明设计经验交流会1-2次。
五、积极推荐优秀照明工程,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六、参加、参与室内、外照明专业技术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