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照明协会
照明产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市及外省市从事室内、外照明产品生产与营销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群众社会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天津市照明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具有独立开展活动,自主发展的权力。
第二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照明理论与实践,进行交流与合作等专业活动,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指导、协助从事室内、外照明产品(光源、灯具、电器配件)设计、研发、生产的企业,以及从事产品营销的本市与外省市在津办事处,灯饰城摊位企业更好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大力发展会员,利用本市及外省市照明界生产、施工、科研、管理等相关资源,定期组织专业内会员开展活动,提高企业的整体综合素质与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
第五条 使会员单位在室内、外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及营销、推广工作中进行整体综合能力素质的提升:
1.进行必要的知识、理论学习探讨与实践研究,普及推广光源、灯具照明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产品设计、研发、创新能力。
2.了解各类光源与灯具产品的特性和分类选型。
3.灯具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应用范围、场所的具体条件,达到美观、坚固、轻型、配光合理、安全、投光照明效果显著以及低眩光的要求。
4.根据灯的光电特性,使各类产品满足照明环境要求的同时,又要有节能效果。工艺技术设计要构思巧妙、先进、新颖、科学、合理、安全;绿色节能,无光污染。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设计标准、规范要求;
5. 提高专利意识。
6. 要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第六条 交流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等经验,互惠互利、互通信息、搭建平台、抱团取暖,探索企业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方向,以更好地推动我市照明业健康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协会副会长梁满相担任。依托单位为天津兆亮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梅江灯饰广场西2门对面2楼。依托单位将为本照明专业委员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其开展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专业委员会的会费及筹集的经费,全部上交协会。会费收入按5:5比例留作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筹集的经费,协会留6%的税费,其它由本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需向天津市照明协会备案生效。
天津市照明协会
照明产品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
(讨论稿)
一、积极发展会员。
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三、组织学习培训光源,灯具性能、照明知识与相关技术规范。
四、组织学习销售技巧和话术。召开经验交流会1-2次。
五、积极推荐优秀照明产品,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六、参加、参与室内、外照明专业技术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