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照明协会
景观照明技术咨询办公室工作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公室名称为天津市照明协会景观照明技术咨询办公室,在天津市照明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开展活动,自主发展的权力。
第二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照明理论与实践,进行交流与合作等专业活动,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技术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办公室的工作范围:
大力发展会员,利用本市及外省市照明界设计、生产、施工、科研、管理等相关资源,定期组织专业内会员开展活动,提高企业的整体综合素质与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
第四条 推广先进技术和应用经验。普及照明科技知识,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景观照明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组织或推荐专家为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专业范围内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
第六条 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景观照明科技项目评估、招投标文件的指导、审核、成果鉴定。
第七条 协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职称评审、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专业培训,推广标准应用,并开展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编辑论文和科技书刊及培训资料。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本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1名、办公室秘书若干名。主任由协会副会长、执行秘书长洪祥泵担任。依托单位为天津市艺尔优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熙元广场1-1906。依托单位将为本照明专业委员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其开展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专业委员会的会费及筹集的经费,全部上交协会。会费收入按5:5比例留作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筹集的经费,协会留6%的税费,其它由本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需向天津市照明协会备案生效。
天津市照明协会
景观照明技术咨询办公室工作计划
(讨论稿)